看守所病患在押人员增多原因与对策
时间:2020-11-25
来源:未知
录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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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看守所愈发重视人性化执法,为维护在押人员的健康权、生命权的注入了新的内涵,对病患在押人员可以投入几万、十几万为其治病。但是,随着病患在押人员增多,特别是一些治不起病的病患为进入看守所治疗“碰瓷”犯罪,使看守所压力徒然增大,大量的财力、人力、精力投入到病患在押人员治疗的戒护中,影响了看守所正常的日常监管工作。本文对近四年来阿城区看守所和尚志市看守所病患在押人员进行了调查,旨在为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看守所病患人员增多等问题提供参考。
一、病患在押人员的病情的特点
根据对近四年来两个基层看守所病患在押人员病情的归类分析,当前,病患在押人员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病患在押人员的数量呈上升趋势。2016年11月——2017年10月,看守所病患在押人员为30人;2017年11月——2018年10月,看守所病患在押人员为57人;2018年11月——2019年10月,看守所病患在押人员上升至89人;2019年11月——2020年10月,看守所病患在押人员为78人。
2.病患在押人员的患病种类呈多样化。2017年看守所病患在押人员的病种,较为单一,且病情呈轻度化、常见化。诸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酒精肝等,但2018年、2019年、2020年病患在押人员的病种逐渐呈多样化,患病病情也越来越重,其中,恶性肿瘤19人,艾滋病5人,丙肝3人,肾移植1人,肝硬化腹水9人,心脏支架9人,心脏、肾衰竭4人,全身大面积烧伤1人。据统计,四年病患在押人员病种达到52种,致使出所就诊、住院治疗成为常态。就算是医院的主治医生也惧怕病患在押人员病亡带来的信访纠缠。
3.病患在押人员恶性疾病突出。四年来,病患在押人员恶性疾病达到38人,癌症、艾滋病等越来越突出,正常的监管秩序受到严重冲击,甚至在民警、被监管人员中出现恐慌,而在押人员家属以及委托律师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也日渐增多,特别是目前如何界定癌症的属性,应归属重大疾病或者慢性病,理论与实务界还存在争议,影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
4.病患在押人员的死亡率越来越高。四年来,由于病情严重,家属申请病患在押人员改变强制措施后,或在治疗过程中改变强制措施后,或是在治疗过程中病患在押人员病亡已达6人。其中2人为长期饮酒导致的肝硬化腹水,4人为癌症。
5.治不起病“碰瓷”犯罪的病患在押人员呈增长趋势。三年来,因懒、因赌、因酒致病而无钱诊治的闲散人员,大多为离异的单身汉,为了进入看守所羁押诊治而故意犯罪,这种病患在押人员2017年为2人,2018年为5人,2019年为6人,2020年5人。
6.出现 “病归故里,落叶归根”的病患在押人员。今年逃往外地多年的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由于身患重病主动回乡投案自首3人,这是近几年首次出现此类状况。
二、病患在押人员增多的原因
造成病患在押人员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在犯罪后的心理、在押期间所承受的压力、涉嫌犯罪前所积累的病情以及羁押的环境是主要因素。
第一,心理压力过大,使原本不曾发现或“小病”短期突然爆发。调查中发现,大多数病患在押人员在入所体检和询问过往病情时,并无严重病情,有的仅是血压有些偏高、心脏有点供血不足等等,但经过一段时间,这些人病情突然加重,甚至出现了其他病变,这部分病患在押人员在涉嫌犯罪前大多数没有前科劣迹,主要是一时冲动、行为过当、一时贪念导致的犯罪,例如,涉嫌故意伤害、涉嫌交通肇事、侵占等犯罪。这些在押人员的心态与犯罪性质恶劣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完全不同,由于法律观念淡薄,他们往往认为犯罪离自己很远,直至羁押到看守所才意识到已经犯罪了,即将面对法律的制裁、高墙内的生活,有的人员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对父母、妻子、子女今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出狱后可能面临的社会歧视等,产生了绝望的情绪,其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和损害,诱发潜在的疾病并使原病情加重,甚至出现连锁反应使其他器官也出现病变,如突发高血压或高血压加重,诱使脑血管、心血管、肾脏发生病变,导致脑出血,心肌梗塞、尿毒症等严重病症。另外,有一些原本身患疾病的在押人员由于心态、羁押环境等因素使得病情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导致重性病患、恶性病患在押人员人数有增无减。
第二,环境陡然变化及心理恐慌导致病患在押人员增多。由于在押人员长期关押在监室,活动受限,体能锻炼跟不上,加之生活保障标准低,食品营养成分难以保证身体需要,导致在押人员身体抵抗力下降。有的在押人员因年龄、家庭、涉案情况、刑期长短和身体素质等不同,存在较为复杂的心理状况,影响了身体健康状况。另外,新入所人员对新环境不适应,对看守所存在较强恐惧心理、抵触心理、自卑心理,极易受到刺激,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导致患病率增多。
第三,看守所成为“一些人”生存希望的栖息地。现实中存在一些人把看守所当成生存的最后栖息地,这些人在社会往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赌、因酒妻离子散,或因懒失去家庭,一贫如洗后,原本的家庭不再接纳。有的食不果腹,甚至流离失所,得了疾病无钱治疗。在他们看来,犯罪进监狱是很好的选择,有饭吃、有地住、有病政府还给看,因此动起歪脑筋,故意实施犯罪,以实现他们的目的。例如,看守所羁押的罪犯张某由于生性懒惰,又嗜酒如命,妻子与他离婚后,更加堕落,整日酒气熏天,患上了酒精肝,并发展为肝硬化,由于没钱看病,就选择酒后开三轮车撞他人车,法院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进入看守所羁押后,张某因病情严重先后三次入院治疗,每天6名干警1名护工戒护,花费人民币十万余元。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看守所先后为此类病患在押人员治疗费、务工费达40余万元。
第四,病患在押人员专门医治的机构不完善。这是导致看守所病犯有增无减的间接因素,专门医院从医治水平、医疗设备、人员配备,还有药品配备等不符合当前重恶性病患在押人员的需求,更缺乏严格的制度管理和执行力,送医难、看医难的现象突出,使得基层看守所有苦难言,不同程度的影响了病患在押人员治疗的及时性。
第五,社会救助制度触角没有得到更好的延伸。如前文所述, 经笔者调查可见数量虽然不多,但每年都有个别社会闲散、流浪乞讨人员因衣食无着或无钱治病而小偷小摸“碰瓷”犯罪将看守所当救助站,增加了羁押看守场所的负累。如果社会救助能够更完善一些,社会救助机构不要局限于仅仅采取一些临时性救助措施,加强对这些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和生存技能培训,情况可能会好很多。目前,由于某些社会化救助资金投入不足,救助对象不全面、救助方式内容单一、救助标准偏低,势必导致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没有一技之长,难以在社会立足,一旦陷入生存困境,难免会打起“碰瓷”的主意,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遏制病患在押人员增多的对策
由于病患在押人员的增多,看守所本就捉襟见肘的经费和警力更加雪上加霜。长此以往,势必影响看守所监管的精力,为监管安全埋下隐患。因此,这一情况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及时准确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状态,对症下药。针对在押人员由于环境、生活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身心遭受重创,导致身体抵抗力下降、患病率增多的情况,作为监管部门和驻所检察室应多加关注,及早发现、及早处置,使患病和病情加重的情况得到遏制、减缓。一是按照在押人员的涉罪类型、性格进行筛选,确定“重点人”,看守所的管教、狱医、驻所检察室的干警应对其重点开展谈话,多交流、多沟通,了解他们思想情绪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对症下药为其打开心结,把负面情绪及疾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在每个监室建立“情绪病患观察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耳目”,利用“同是天涯沦落人”的心理,更容易打开同监在押人员心理防线的优势,及时准确掌握每个被监管人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得到反馈后,有的放矢教育、疏导、感情交流、心理咨询,以平等的身份、平等的交流最大程度的打消其顾虑,树立自信心,让在押人员能用阳光的心态面对未来;三是医务人员要加强巡诊频率,特别是那些“重点人”不仅要多巡诊,多交流从而了解其家族、自身曾经所患病史,以及可能发生的疾病,通过心理疏导、用药治疗使疾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第二,提升心理咨询质量,开放宣泄活动室,增加宣泄频率。适时对在押人员,特别是对病患在押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对预防和改善在押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有着积极的辅助治疗作用。当前,看守所中有心理咨询资质的民警数量不多,且心理咨询师的等级不高、提供心理咨询的经验不足,难以满足在押人员心理咨询的现实需求。要积极鼓励干警兼职心理咨询师,安排学习讲座,并为其学习心理咨询技能提供便利。要充分发挥心理宣泄室宣泄在押人员负面情绪的作用,改变心理宣泄室是“安全隐患室”的固有看法,经常性开放心理宣泄室,特别是要把不善言辞、不与人交流的“闷葫芦”在押人员作为宣泄室重点开放的对象,解决通过教育疏导难以解决的特殊人群心理问题。
第三,病患在押人员专门医院要实现专业化。当前病患专门医院的医疗设备、医疗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在押人员就医需要。特别是随着重病患、恶病患在押人员逐年增加,医疗水平相对不高的专门医院难以保证病患在押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建议政府对专门医院加大资金、人员、设备、技术投入力度,提高诊疗水平,为病患在押人员提供更加专业的治疗环境。
第四,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减少无力医治病患碰瓷犯罪情况的发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越来越高。但是,社会中总有极少数人因懒、因赌、因酒沦落街头,有的生病触犯犯罪成为阶下囚。就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可言,临时性的资金救助从根本上解决不了这类人群社会生存问题,应建立集教育引导、训诫强制、培训规划、志愿互助和造血功能于一体的服务需求救助机制,把这类人员改造为能够自食其力的正常人。
参考文献
吴佳忱:《浅析当前看守所不安全因素问题及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8期,第2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