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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工作制度

时间:2020-07-01

来源:第三检察部

录入:牛兴华

审核:王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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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和规范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工作,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试行)》、《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场所发生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应当由员额检察官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察工作。
        二、对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开展检察,应当查明全部事实及导致死亡发生的直接或间接原因,查明监管和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及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避免引发上访。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三个规定”的具体要求,全面开展监督检察工作。
        三、监管场所发生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系正常死亡的,由下列单位负责监督检察:
               看守所发生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由派驻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开展监督检察工作;
               哈市辖区内监狱(包括少管所)发生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由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开展监督检察工作。
        四、监管场所发生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系非正常死亡的,监督责任单位应立即向市院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专班(以下简称“专班”)报告,由市院“专班”视情况开展相应工作。
        五、对被监管人死亡开展检察中,承办单位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移交“专班”处理。
        六、《被监管人死亡情况登记表》应由承办员额检察官亲笔签名。市院在接到《被监管人死亡情况登记表》后,应当立即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并向承办单位制发《被监管人死亡审查意见函》,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落实并重新上报。
        七、对被监管人死亡开展检察,承办单位应通知市院检察技术与信息化部法医到场,对尸表进行检查,并出具情况说明。
        八、承办单位在调查结束后 10 日内,应向市院报送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报告。市院收到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尚需继续工作的,应提出具体意见,并向承办单位制发《对被监管人死亡审查意见函》,承办单位按要求落实后重新上报。
        九、在开展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工作中,检察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检察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市院检察长批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十、本制度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没有办结的被监管人死亡案件,依据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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