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 我院提起抗诉案件
时间:2018-04-13
来源:公诉科
作者:宫金光
录入:宫金光
审核:王福有
【字体:大 中 小】
犯罪嫌疑人姜某,男,无职业。201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8月16日涉嫌因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以哈阿公(刑侦)诉字(2017)23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我院于2017年11月 31日收到卷宗贰册,证物无。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11月 3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我院于2017年12月15日以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1月23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11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姜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于2018年1月24日向我院送达。
2018年1月26日,我院以适用法律不当,适用缓刑不当提起抗诉。应当纠正。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发回重审。
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以哈阿公(刑侦)诉字(2017)23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我院于2017年11月 31日收到卷宗贰册,证物无。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11月 3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我院于2017年12月15日以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1月23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11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姜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于2018年1月24日向我院送达。
2018年1月26日,我院以适用法律不当,适用缓刑不当提起抗诉。应当纠正。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