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阿城区首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11-23
来源:第五检察部
录入:李星辉
审核:王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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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我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阿城区料甸街道某处森林内非法猎捕野生鸟类87只,并在丛某某家中查获野生鸟类35只,共122只,均系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送至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时已死亡14只,在救护过程中又死亡28只,共死亡42只,成功放归80只,上述鸟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三有”野生鸟类,其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阿城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赔偿金额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核算,判令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依法赔偿因其违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2600元,并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阿城区料甸街道某处森林内非法猎捕野生鸟类87只,并在丛某某家中查获野生鸟类35只,共122只,均系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送至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时已死亡14只,在救护过程中又死亡28只,共死亡42只,成功放归80只,上述鸟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三有”野生鸟类,其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