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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篇

时间:2020-08-28

来源:综合业务部

录入:赵帅

审核:王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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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法典,民法典从编纂到颁行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保护开启新的征程。新编纂的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人格权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就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对它重视的程度以及它自身的存在感还不够。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创新之举,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相符合。人格权编共51个条文,对于人的生命、身体、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权以及人死后享有的人格利益做出了规定,有很多重大的意义。
彰显对“人”的进一步关注
一、我国以前也有关于人格权相关的立法,对人生而为人的隐私、尊严、肖像、姓名等做出保护和救济,但是不够凸显,尤其对于法律外行来说,人格权立法的存在感不够。现在独立成编有利于增强老百姓的权利意识。
二、民法一直以来都是调整民事主体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但是民法典出台之前,财产关系是民法关系中更重要或者说更常见的纠纷产生的来源,对于人身关系的重视程度不够。如今人格权独立成编更有利于增强对“人”的关怀。
三、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的追求不再是单纯的衣食住行,还有对人性的关注,希望获得更加体面、尊严的生活,希望自己的姓名、隐私、肖像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在对人民的这种需求做回应。
四、以前司法机关裁判时目光需要在多部法律之间来回扫,来寻找正确的适用法,但是现在人格权独立成编,也利于法官更加直接、方便得找到适用法律,从而更好地对人格权可能受到的侵害进行救济。
人格权编的实质性修改
 
案例1 
2019年10月,为了给家中装修购置建材,周女士走访了多家建材市场。令她恼怒的是,在装修已经完成一段时间后,仍有建材、家具销售商给自己打骚扰电话,甚至遭遇电话“轰炸”。当她去质问店家是否泄露了她的个人信息时,对方总答复严格保密了客户信息。隐私,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其中包括“性骚扰”。
解读1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我们每个人似乎都没有了秘密,骚扰电话、信息不断,稍有不慎甚至还会遭受‘人肉搜索’。”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和保护,而此次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把人格权独立成编,规定每一位自然人隐私权、肖像权、生命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的保护规则,强化了对人格的全面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公职人员泄露个人信息,《民法典》也做出了规定,“这也充分说明我们国家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
案例2 
2019年初,一段视频通过AI技术把朱茵的脸替换成杨幂迅速蹿红全网,有网友提出可能侵犯版权与肖像权。在讨论声浪中,该视频最终下架。
不过,“AI换脸”依旧快速兴起。2019年8月30日,一款名为“ZAO”的软件上线,下载量迅速攀升。不少用户上传自己的照片,把明星塑造的角色换成自己的脸,并上传“改头换面”的视频片段到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过了把主角瘾。
但火爆并没有持续多久。由于“ZAO”用户协议中暗藏涉嫌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霸王条款,被工信部约谈。霸王条款删除后,争议并未终止。有网友担心,如果面部信息泄露,被人非法利用怎么办?
解读2
“肖像权是每个人就其肖像具有商业价值而享有的权利,如果有人未经允许,就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来牟利,这不仅不尊重肖像权人,更是对其经济权利的侵害,特别是依靠知名度获得赞助或广告费用的名人。”在原有法律中,对于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此次颁布的民法典不仅承认了个人有权许可他人对其人格利益进行利用,而且还划定了可以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将“AI换脸”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
“人格权编”有哪些亮点?
新增“人格权行为禁令”
新:《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条解析:
人格权维护在过去常常受到社会公民的不重视,导致人格权在受到侵犯时往往很好的得到维护,即使维护也往往是由于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后果才能得以维护。故此次人格权编设立人格权行为禁令,使得人格权维护从以往的损害后果发生后才可以维权,变为了若有证据证明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则可以事前预防侵权行为的产生。
对人格权侵权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新:《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法条解析:
在适用范围上,该条排除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体现了对此类人格权的特殊保护和人文关怀精神。该条文列举了处理人格权纠纷需要考量的多种因素,实际上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处理人格权纠纷,特别是涉及权利冲突时的具体指引。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此次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只是在权利保护的技术层面采用了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
声音跟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是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标表自然人的人身专属性与人格特性,防止被人格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人格权益甚至名誉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但伴随着时代的进步,5G技术、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题。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大量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卖房、借款、商品推销等各种骚扰电话令人不胜其烦。个人信息的泄露也会助长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防不胜防的诈骗电话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损失。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在民事立法中增加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就显得迫在眉睫。《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出台就是顺应了这一呼声。针对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侵权易、维权难”的严重问题,《民法典》积极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更加重视对人格权侵权行为的预防。
从以上法条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之大,规定之具体,为下一步制定惩罚措施提供了法律遵循。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是对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深化,有利于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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