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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时间:2021-12-22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录入:韩学颖

审核:王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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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阿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1********,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6月16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24日经本院审查,因社会危险性小,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30日13时50分,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驾驶黑AS****号解放牌重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亚小线小姜家屯南50米处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因躲避对向来车,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撞翻,造成乘车人杨某乙死亡及两车损坏的后果。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房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杨某乙无责任。经法鉴,死者杨某乙符合生前颅脑损伤并发呼吸系统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无号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正三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范畴。黑AS****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右侧与无号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后部左侧存在接触。黑AS****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不符合标准规定。案发后,房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乙家属及被害人杨某甲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杨某乙家属人民币233,000元及被害人杨某甲修车费用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杨某乙家属及被害人杨某甲的谅解。

2021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主动到阿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杨某丙、杨某丁、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杨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具有以下情形:1.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自动投案,系投案自首。3.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4.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杨某乙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杨某乙家属人民币233,000元及被害人杨某甲修车费用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杨某乙家属及被害人杨某甲的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家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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