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
时间:2021-12-22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录入:韩学颖
审核:王福有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1〕Z1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6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6月9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哈尔滨阿城区**镇**村**组被害人王某乙家中,趁无人之机,将王某乙家大门东侧铁丝网拽开后进入,将其家中东屋后窗踹开跳进屋后,拾起房门旁窗台旁的钳子将其院内电闸线剪断,盗走厨房内的深水井泵。后于东屋后窗跳出,在东侧仓库门边拾起铁棍将仓库门锁撬开,盗取折叠自行车、圆形铁管、铁网、暖气片、方钢、铁皮簸箕、高压打气筒、电吹风机后,将所盗赃物装到事先准备的爬犁带走。王某甲将盗取赃物中的铁管、方钢、暖气片、铁网及王某甲家中的废锅炉一并卖给废品收购站的何某某,共获得赃款人民币600元,剩余赃物被王某甲藏于阿城区小岭镇新兴村河边,现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回至被害人王某乙母亲赵某某。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盗走的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的深水井泵等物品,于2021年1月3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4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1年2月3日上午10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菲
2021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